欢迎访问中国历史网!

关于对新泰市境内柴汶河、泗河、石莱河实施禁渔的通告

时间:2023-04-23 15:21:33编辑:未知

关于对新泰市境内柴汶河、泗河、石莱河实施禁渔的通告

  关于对柴汶河、泗河、石莱河实施禁渔的通告

  为养护大汶河流域和南四湖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山东省内陆渔业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关于开展2023年黄河禁渔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决定对柴汶河、泗河、石莱河实施禁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域

  新泰市境内柴汶河、泗河、石莱河。

  二、禁渔期限

  2023年4月1日0时至7月31日24时实施禁渔。

  三、禁止作业类型

  1.禁止电、毒、炸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式进行捕捞;

  2.禁止以任何方式、任何网(渔)具进行生产性捕捞,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进行捕捞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禁止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艇、筏)在禁捕区域航行或者停泊;

  4.禁止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

  5.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6.禁止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等以盈利为目的的垂钓作业行为;

  7.不得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非法捕捞行为。

  四、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禁渔期内,各有关乡镇(街道)加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安排专人巡河护渔,及时排查非法捕捞行为。

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组织执法力量开展禁渔执法检查。加大对渔具制售门店及禁渔流域等开展巡查、检查,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五、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禁捕规定。凡违反禁捕规定非法捕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拒绝、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谩骂、殴打、寻衅报复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0538-5351512、0538-5351511

  新泰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19日

声明 :中国历史网是一个非盈利网站,站内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本站仅提供存储,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我们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