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
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是需要根据当事人协商处理的,协商不成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不过当事人进行起诉人民法院还是会受理的。同居的财产跟离婚财产是不一样的,同居财产不可以平
婚姻案件诉前财产保全规定是需要紧急情况之下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当然了,对于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来说的话,必须要提供相关的担保,否则人民法院是将会驳回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
法院退侦来回的一般情况下是一个月的时间。实际上人民法院不能够主动的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情况之下,主要就是在特殊情况之下,人民法院是可以建议退回补充侦查。这是由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89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89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89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89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89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