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历史网!

青岛市研究生实习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2-06-16 17:42:12编辑:佚名

青岛市研究生实习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青岛市研究生实习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研究生在青实习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工作,促进更多研究生在青实习就业,根据《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青”计划的意见》(青发〔2022〕8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研究生”为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实习的国(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全日制在读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实习”,是指研究生在读期间在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或企业在职员工的指导下,在被认定为研究生实习基地的企业内进行的以取得实践经验、锻炼工作能力为目的的活动。

  第二章 研究生实习基地

  第四条 承接研究生实习的企业被认定为研究生实习基地(以下简称“基地”),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工商注册登记;

  (二)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三)近两个年度有招用研究生的记录(以参加社会保险为依据);

  (四)当年度可设实习岗位数量不超过近两个年度实际招聘研究生人数之和的3倍。

  市、区(市)、功能区发布的重点企业项目不受本条第一款(三)项限制,可直接认定为基地,当年度可设实习岗位数量按照不超过企业项目实际在青参加社会保险人数的30%确定。

  第五条 基地主要职责:

  (一)通过“青岛市青年实习实训公共服务平台”中的“研究生实习平台”组织发布实习岗位,如实做好到岗离岗记录;

  (二)与研究生、高校(科研院所)签订合法有效的实习协议;

  (三)为研究生缴纳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或不低于意外伤害保险范围的其他险种);

  (四)为研究生免费提供必备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安排专人负责研究生实习管理,及时确认实习情况;

  (六)建立研究生实习考勤、安全、考核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基地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可登陆“研究生实习平台”自主申报,申报应当按程序提交以下材料:

  1.青岛市研究生实习基地申请表;

  2.当年度研究生招聘需求表;

  3.近两个年度聘用研究生名单(姓名、身份证号);

  4.研究生实习岗位明细表;

  5.研究生实习管理实施方案。

  已获得“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企业申报基地的,可登陆“研究生实习平台”,在“研究生实习基地认定”模块中“一键申报研究生实习基地”进行申报。

  (二)审核。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功能区管委党群工作部负责对申报企业的条件进行审核,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

  (三)公示。审核通过后,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功能区管委党群工作部按程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视为通过公示。收到群众反映的,由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功能区管委党群工作部进行调查处理,视情决定是否取消。基地为中央、省驻青企业或市直企业的需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

  (四)发布。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功能区管委党群工作部在“研究生实习平台”公开发布基地名单。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基地资格,并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存在虚报实习研究生数量,骗取实习生活补贴资金的;

  (二)存在扣押实习研究生证件、拖欠生活补贴的;

  (三)出现其他违法违规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

  第三章 研究生实习资格

  第八条 研究生登录“青岛人才网”进入“青岛人社·学历汇”在校生学籍信息采集平台填报有关信息。

  第九条 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功能区管委党群工作部对有实习需求的研究生学籍信息、就业状态、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进行审核,对学籍信息符合条件、在读期间处于未就业状态的,确认研究生实习资格。

  第四章 实习岗位

  第十条 岗位发布。基地通过“研究生实习平台”上传实习岗位,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功能区管委党群工作部审核通过后发布。

  第十一条 岗位对接。

  (一)由组织学生到青开展集中实习意向的高校(科研院所),在“研究生实习平台”进行需求对接,或通过向意向基地发送“合作邀请”进行对接。

  (二)有实习需求的研究生,可登录“研究生实习平台”注册并创建个人简历,自行查找选择基地和实习岗位,或根据平台自动匹配的岗位,投递实习简历。基地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对申请实习的研究生进行条件审核或线下对接确认。

  第十二条 达成实习对接意向的各方进行网上签约,签约方式为集中组织和个人对接两种。

  (一)集中组织。校企双方达成集中实习合作意向的,由基地通过“研究生实习平台”上传校企盖章的《校企合作协议书》、高校(科研院所)提供的研究生名单(盖章)及基地、研究生、高校(科研院所)三方签署(研究生签字,校企盖章)的《青岛市研究生实习协议书(集体)》。

  (二)个人对接。研究生与基地达成实习意向的,由基地通过“研究生实习平台”上传基地、研究生签署(研究生签字,基地盖章)的《青岛市研究生实习协议书(个人)》。

  第十三条 管理与评价。基地按规定组织研究生实习。基地对实习研究生进行动态管理,通过“研究生实习平台”对研究生到岗、离岗、留用情况及时进行记录。实习结束后,双方可通过“研究生实习平台”对实习情况进行互评,研究生可根据需要在平台打印实习证明,由基地加盖公章。

  第五章 实习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 研究生实习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0元,在读期间每人可累计享受最长3个月的实习生活补贴。享受实习生活补贴时间以首个到岗实习日为起点。到岗实习日(实际工作时间)不足15日的,不予发放当月实习生活补贴。

  第十五条 实习生活补贴采取集体申报和研究生个人申报两种方式进行。

  (一)集体申报。与基地达成集中实习合作意向的高校(科研院所),按规定通过“研究生实习平台”进入“实习生活补贴集中申报”模块提交补贴申请,并上传《诚信申报承诺书(集体)》。

  (二)个人申报。与基地达成实习意向的研究生,按规定通过“研究生实习平台”进入“实习生活补贴个人申报”模块提交补贴申请,并上传《诚信申报承诺书(个人)》。

  第十六条 实习生活补贴审核、发放按照以下流程实施:

  (一)审核。高校(科研院所)或研究生提交补贴申请后,基地要对研究生、实习时间等实习情况进行确认,由基地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功能区管委党群工作部对申报信息及上传材料进行审核。

  (二)发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功能区管委党群工作部在补贴资金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直接发放至研究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研究生实习生活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基地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功能区财政负担,所需资金从市、区(市)、功能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研究生实习基地为中央、省驻青企业或市直企业的,实习生活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区(市)、功能区财政各负担50%;其他基地由基地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区(市)、功能区财政负担。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过程管理。

  (一)基地对研究生实习过程承担主要安全管理责任,切实保障研究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二)研究生应认真履行实习协议,严格遵守基地制定的各项实习管理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实习活动任务。

  (三)高校(科研院所)应积极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教师全程管理、指导研究生实习;对自行选择基地进行实习的研究生,要动态掌握实习情况,有条件的可安排教师跟踪指导。要对研究生加强健康教育,开展疫情监测,与基地共同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研究生实习工作。

  (四)对因实习活动产生纠纷的,由基地、研究生、高校(科研院所)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司法等途径解决。

  第十九条 加强监督指导。研究生实习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教育部门、市科技部门、市财政部门及各区(市)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功能区管委党群工作部组织实施。

  (一)市委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研究生实习工作。各区(市)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指导本区(市)各有关部门协同做好研究生实习工作。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基地的规划、管理,监督指导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功能区管委党群工作部做好研究生实习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功能区管委党群工作部负责辖区内基地的业务指导工作,主要职责:

  1.积极动员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基地、承接实习;

  2.受理辖区内研究生实习基地的认定申报并签订研究生实习基地协议;

  3.指导辖区内基地做好实习岗位、实习报名人员资格审核和系统录入工作;

  4.组织辖区内基地和高校(科研院所)参加校企对接活动。

  (三)市教育部门、市科技部门,各区(市)、功能区教育部门、科技部门负责指导高校(科研院所)做好实习组织管理工作。

  (四)市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市)、功能区财政部门做好实习生活补贴资金的预算拨付工作。

  第二十条 加强资金监管。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功能区管委党群工作部会同区(市)、功能区财政部门做好研究生实习生活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对弄虚作假、冒领、虚报、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除撤销基地资格、追缴所发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声明 :中国历史网是一个非盈利网站,站内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本站仅提供存储,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我们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