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6 22:13:59编辑:未知
经市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报经市人民政府或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闲置地回收除外):
⑴土地闲置超过两年;
⑵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⑶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⑷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⑸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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