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历史网!

常州市非户籍人口落户实施办法 常州市非户籍人口落户实施办法细则

时间:2022-10-18 06:50:34编辑:佚名

常州市非户籍人口落户实施办法 常州市非户籍人口落户实施办法细则

  2020年6月9日最新政策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非户籍人口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切实做好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20〕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非户籍人口落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市辖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在市辖区落户。

  第四条 在市辖区租赁房屋并按照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合法稳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在市辖区落户。

  第五条 在溧阳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按照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或有合法稳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在溧阳市落户。

  第六条 符合在常就业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以申请先落户后就业。

  第七条 经国家、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录取的本市高校、职业院校在读学生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第八条 原本市户籍的高校及职业院校毕业生、退学、肄业以及在校生可以申请回本市落户。

  第九条 取得初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职业院校毕业生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的,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第十条 国家和省对非户籍人口落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关于户籍准入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点击查看:

  2021年6月15日最新政策(此件公开发布)

声明 :中国历史网是一个非盈利网站,站内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本站仅提供存储,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我们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