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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8 21:29:41编辑:佚名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重点管理区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申请养犬,每户限养一只,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
《关于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犬标准和禁止饲养烈性犬品种的通告》明确列出了禁止饲养、销售、繁殖的危险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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