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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专业军人安置政策 鞍山军转安置政策

时间:2023-09-11 19:54:58编辑:佚名

鞍山市专业军人安置政策 鞍山军转安置政策

  一、转业军官接收条件

  1.原籍为鞍山市,由鞍山市入伍的转业军官。

  2.转业军官确定转业前,配偶取得鞍山市内常住户口的,或原户口在鞍山市内,后因随军迁出的。

  3.父母或配偶父母户口在鞍山市内,身边无子女,生活自理有困难的。

  4.夫妻双方同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留队一方为鞍山市内驻军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5.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转业军官,可以到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二、转业军官职务安排

  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职级职数、先进后出等办法,重点安排好担任领导职务的中校、上校和大校军衔转业军官的职务职级。

  职务对应情况:副团职对应四级调研员,正营对应二级主任科员,副营对应四级主任科员,连职以下对应科员;专业技术八级对应四级调研员,专业技术九级对应二级主任科员,专业技术十级对应四级主任科员,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对应科员。

  三、转业军官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安置

  1.原有工作的随调配偶均由军转部门按照其所在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不变的原则,照顾专业、工种,就地就近,与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同时安置。

  2.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就地就近凭户口(转学证)转学、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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