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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文)

时间:2023-05-29 13:13:10编辑:未知

咸阳市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文)

  为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经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现行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咸阳市民政局、咸阳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咸民发[2023]49号),《通知》明确: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秦都区、渭城区由630元/人·月提高到800元/人·月;兴平市、泾阳县由630元/人·月提高到740元/人·月;其他县市从630元/人·月提高到68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秦都区、渭城区实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一体化,执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兴平市、泾阳县西咸划转共管区继续执行560元/人·月标准;兴平市、泾阳县非西咸共管区及其他县市从410元/人·月(即4920元/人·年)提高到450元/人·月(即5400元/人·年)。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全市从850元/人·月提高到132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秦都区、渭城区实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一体化,执行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兴平市、泾阳县西咸划转共管区继续执行1320元/人·月标准;兴平市、泾阳县非西咸共管区及其他县市从550元/人·月提高到600元/人·月。

  本次提标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将进一步缩小咸阳市与西安市的保障差距,提升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下一步,咸阳市民政局将加强对各县市区的督促指导力度,切实做好提标补发工作,同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强化低保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全面提升我市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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