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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居民医保医疗救助报销政策(济宁居民医保医疗救助报销政策文件)

时间:2023-12-14 00:52:37编辑:佚名

济宁居民医保医疗救助报销政策(济宁居民医保医疗救助报销政策文件)

  济宁居民医保医疗救助待遇

  1、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个人自付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 70%的救助,年度救助限额 6万元;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超过 5000 元的部分按 70%给予再救助,年度救助限额 2 万元。

  2、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 3000 元以上的部分按 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 1 万元。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超过 10000 元的部分按 70%给予再救助,年度救助限额 2 万元。

  3、医疗救助对象门诊慢性病医疗救助(含再救助)与住院救助的起付标准、限额,累计计入年度医疗救助起付标准、限额。门诊慢性病医疗救助报销比例与住院同等标准。

  4、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和门诊慢性病费用,按医保帮扶政策报销后需个人自负的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但不包含以下费用:医保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医疗服务项目(设施)、医用耗材个人首先自付费用;药品、医疗服务项目(设施)、医用耗材超过医保支付标准部分的费用;医疗保险目录外 由个人全额支付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设施)、医用耗材的费用。

  5、对经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 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 1 万元。个人负担费用可追溯至自申请之月前 12 个月(不含申请当月),一次身份认定享受一个医疗年度救助待遇和申请年度救助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救助时间区间不重叠计算。

   6、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不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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