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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时间:2023-05-29 20:17:16编辑:佚名

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一、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一般是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非法杀害、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表现是怎样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可以归纳为3类:猎取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捕捞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杀害珍贵、濒危的陆生或水生野生动物。

到于其捕杀行为是在何时、何地、用何种工具,采用何种方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实践中具有非法猎捕和杀害两种方式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同时具备两种方式的,也只构成一罪,不能按数罪并罚。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以其是否具备“情节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既遂,以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只要完成猎取、捕捞、杀害行为之一的,构成既遂。是否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非本罪既遂的唯一标志。

之所以对非法出售野生动物等处罚的力度很重是因为野生动物涉及到生态圈,如果是国家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被当事人非法的盗猎或者是出售都是触犯了此罪的,就算当事人没有直接参与到盗猎的这个过程中,但是有买卖,或者是食用这些野生动物的制品,那么都是涉嫌此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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