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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户口迁移指南 南通户口迁入

时间:2022-09-18 01:17:28编辑:佚名

南通户口迁移指南 南通户口迁入

  一、南通大市内户口迁移(迁移立户)

  1、办理须知:

  本市户籍居民,申请将户口迁移至本人其他合法稳定住所(城镇地区)的,向住房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入农村地区的,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户主。非住宅用房、违章建筑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2、办理程序:

  派出所户籍室凭申请材料直接办理。

  3、申请材料:

  (1)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人相互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家庭关系的,不需要提供关系证明);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不担任户主的,还需要提供所有权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指定户主的书面材料和相互关系证明(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家庭关系的,不需要提供关系证明)。

  二、南通大市内户口迁移(投靠迁移)

  1、办理须知:

  本市户籍居民,申请将户口迁移至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公婆、岳父母合法稳定住所(城镇地区)的,向住房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入农村地区的,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2、办理程序:

  派出所户籍室凭申请材料直接办理。

  3、申请材料:

  (1)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的不需要提供关系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市外迁入(投靠迁移)

  1、办理须知:

  公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被投靠人或其直系亲属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且有家庭户口,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移:

  (1)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2)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5周岁,夫妻双方需投靠成年子女的;

  (3)投靠配偶的。

  2、办理程序:

  派出所受理,派出所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下发到派出所,派出所户籍民警通知居民到派出所户籍室领取户口准迁证,居民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登记。

  3、申请材料:

  (1)与投靠情形相符合的关系证明;

  (2)合法固定住所产权证;

  (3)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声明(合法稳定住所系被投靠人直系亲属所有的提供)。

  四、市外迁入(迁入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通州区区政府驻地镇)

  1、办理须知:

  (1)外市居民在南通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含通州区政府驻地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准予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迁入。

  (2)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人本人因故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办理,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迁移人委托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户主。

  (4)非住宅用房、违章建筑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2、办理程序:

  派出所受理,派出所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下发到派出所,派出所户籍民警通知居民到派出所户籍室领取户口准迁证,居民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登记。

  3、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等);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五、市外迁入(迁入其他建制镇)

  1、办理须知:

  (1)外市居民在其他建制镇(含通州湾示范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1年的,准予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迁入。

  (2)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人本人因故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办理,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迁移人委托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3)外市居民凭合法稳定就业落户的,户口登记单位集体户,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的,登记社区集体户。

  (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户主。

  (5)非住宅用房、违章建筑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2、办理程序:

  派出所受理,派出所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下发到派出所,派出所户籍民警通知居民到派出所户籍室领取户口准迁证,居民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登记。

  3、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等);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参保满1年)。

  六、市外迁入(迁入崇川、港闸、开发区)

  1、办理须知:

  (1)外市居民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1年的,或在市区购买商品住房面积达 60平方米 以上,取得房屋产权证,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或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自主创业并依法纳税,并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准予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迁入市区。

  (2)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人本人因故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办理,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迁移人委托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户主。

  (4)非住宅用房、违章建筑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2、办理程序:

  派出所受理,派出所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下发到派出所,派出所户籍民警通知居民到派出所户籍室领取户口准迁证,居民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登记。

  3、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等);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

  七、市外迁入(人才引进、工作调动)

  1、办理须知:

  (1)符合本市人才政策引进的各类优秀、紧缺人才,以及经人社和组织部门调动的干部职工,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迁入;

  (2)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人本人因故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办理,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迁移人委托证明。

  (3)户口迁人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登记家庭户口,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登记单位集体户口,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的,登记社区集体户。

  2、办理程序:

  市区(崇川、港闸、开发区)由公安分局户籍窗口受理,审核后,当场签发户口准迁证。其他县(市、区),申请人至派出所户籍窗口递交申报材料,派出所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由县级公安机关核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至派出所户籍窗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3、申报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录用手续;

  (3)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等);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登记家庭户的提供)。

  八、市外迁入(应届大学生落户)

  1、办理须知:

  (1)符合本市就业政策规定,被我市有关单位正式录用的应届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准予户口迁入。

  (2)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迁移证中迁移地址必须与单位所在地一致。

  2、办理程序:

  (1)派出所户籍室凭申请材料直接办理。

  3、申报材料:

  (1)身份证明;

  (2)户口迁移证(非本市生源的毕业生须加盖人社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专用章);

  (3)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登记家庭户的提供)。

  九、市外迁入(往届大学生落户)

  1、办理须知:

  被我市有关单位正式录用的往届全日制高校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毕业生,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准予本人户口迁入。

  2、办理程序:

  派出所受理,派出所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下发到派出所,派出所户籍民警通知居民到派出所户籍室领取户口准迁证,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登记。

  3、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3)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4)学历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登记家庭户的提供)。

  【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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