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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集中整治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

时间:2022-10-02 18:58:58编辑:佚名

衡阳县集中整治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

  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深化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整治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违法行为,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摩托车上路行驶必须做到牌证齐全,并投保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须经公安交警部门依法登记并悬挂号牌。

  二、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人员须按规定佩戴好安全头盔、按车道行驶,不得闯红灯、强行超车,严禁酒驾、逆行、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

  三、禁止非法销售、非法改装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含安装遮阳伞、篷),不得销售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低速三、四轮电动车。

  四、从即日起,全县范围内的所有加油站要配合做好集中整治工作,对“无牌、无证、无保险、不戴头盔”的摩托车驾乘人员需要提供加油服务的,依法向县公安交警举报(举报电话110),县公安交警、应急管理、商粮、市场监管等部门将联合执法,依法打击处理。

  五、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含村、社区干部)驾乘违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除依法处罚外,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抄告所属单位及县纪检监察机关。

  六、县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商粮、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从严查处酒驾、醉驾、毒驾及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非法载人、超员、非法营运、乱停乱摆等交通违法行为。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衡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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