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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原文)

时间:2022-10-11 09:17:51编辑:未知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原文)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高等院校、省属中小学校(幼儿园):

  根据《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预警》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学费(保教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

  各地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开学复课,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收取学费(保教费)。

  二、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

  已按学年或学期收取的住宿费,学校根据2020年春季学期实际情况在本学期结束之前合理退减。

  具体计退办法为: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300天(每学期按5个月150天)计算。

  学校根据2020年春季学期学生统一安排返校日至本学期结束日按自然日计收住宿费,多出部分给予清退。

  2020年春季学期尚未收取学生住宿费的学校,按学生统一安排返校日至本学期结束日按自然日计收。

  三、各地、各校(幼儿园)要全面贯彻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对患病和受到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加大资助力度,可给予减免学费、住宿费,或发放临时生活补贴等。

  四、各校(幼儿园)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的教育收费政策,主动做好相关工作的公示和释疑工作,接受学生、家长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幼儿园)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规乱收费,代收代支及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据实结算,定期公布。各地要公布举报电话,加大查处力度。对有禁不止的乱收费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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