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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肺炎疫情期间对企业有哪些财政支持措施

时间:2022-10-11 09:21:16编辑:佚名

江门肺炎疫情期间对企业有哪些财政支持措施

  (一)支持防疫应急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对提前复工生产以及扩产、转产防疫应急保障物资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企业投产、技改或转产疫情防控急需重点调拨物资(含医用防护服、医用防护面罩、医用口罩等)新购置的设备投资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对防疫应急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最长6个月的全额利息贴息。对防疫应急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多生产的防护口罩、防护服等,由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购收储。具体措施另行制定实施。

  (二)降低融资成本。

  对“政银保”融资项目实施期间成功实现融资的中小企业缴纳的保险费用(或担保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企业通过港澳地区进行融资的,给予贴息补助。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的,可视情展期1年,并继续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因疫情影响经营受损,在疫情发生期间未能及时还贷的,借款人可在疫情结束后30天内恢复正常还款并继续享受贴息。

  (三)支持科技项目攻关。

  对获得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2020年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科技攻关应急项目支持的项目,给予配套支持。支持企业或企业联合医疗机构开展应急科技攻关,对新冠病毒感染应急防治研发、生产抗新冠病毒药品、诊断设备等产品的研发项目给予支持。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纳入社会发展计划项目申报范围,重点支持新冠病毒感染应急防治和疫情防控技术应用推广。

  (四)支持防控防疫物资进口。

  对疫情期间进口疫情防控所需的口罩、防护服等物资并投入我市使用的企业,按不超过其进口额的10%给予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30万元;对因进口口罩、防护服等防控防疫物资需要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口预付款保险的外贸企业,按其实缴保费给予全额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万元。

  (五)支持企业开拓境外市场。

  对参加2020年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内的境外展会的企业,因疫情影响放弃参展且已支付展位费不能退回的,仍按照《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扶持项目方向)实施细则》的标准,给予展位费补助。指导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加大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力度,对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已出口货物未收到货款,优先给予出口信用保险赔付。

  (六)推进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

  政府相关单位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按《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免予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

  (七)加强金融纾困。

  确保信贷持续稳定,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可采取灵活调整还款计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确保重点物资生产企业资金需求。引导商业银行加快和扩大LPR定价基准的运用,力争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发挥政银企沟通机制作用,避免信息不对称现象。落实省政府对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费率及优化企业小额贷款服务的要求,引导社会资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八)银行机构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物资进口、捐赠等业务的办理。

  开辟跨境人民币业务“绿色通道”,简化进口付汇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如遇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其他特殊业务,金融机构可先行办理,并向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江门市中心支局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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