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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肺炎疫情期间减轻企业经营负担的措施有哪些

时间:2022-10-11 09:22:30编辑:未知

江门肺炎疫情期间减轻企业经营负担的措施有哪些

  (一)减免企业税费。

  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2020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列入省名单制管理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定期定额”户,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及时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运输重点防控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落实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二)延期缴纳税款。

  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

  (三)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四)落实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为疫情防控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五)减免企业租金负担。

  对承租市直及各市(区)两级国有(含国有控股)资产类经营用房(不含住宅、公寓)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月份的租金免收,3月、4月减免50%。鼓励支持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并对这些减免租金的载体优先给予政策扶持。

  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适当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各市(区)可采取适当措施,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房东)可给予鼓励支持。抗疫期间减免租金的企业,减免的租金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六)减轻企业运营成本压力。

  落实国家文旅部关于向旅行社暂退80%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相关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酒店业、餐饮业、商务及居民服务业、文体旅游业、交通运输业、会展业相关企业生产经营的用电、用水,在疫情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允许企业补缴缓缴各项费用。

  对工业厂房、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物业等经营者在国家规定售电价格之外,向转供用户收取的各类加价进行持续清理规范,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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