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检验检疫证明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核酸检测报告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消毒证明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冷链食品溯源码的不得上市销售,切实将进口冷链食品的疫情传播风险降到最低。
为更好地实现精准防控、检测前移、源头阻断、风险可控,浙江根据实际,学习借鉴省外经验,积极探索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模式。
没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没有核酸检测报告、没有消毒证明、没有“冷链食品溯源码”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上市销售。
欢迎消费者使用支付宝扫一扫冷链食品溯源码,查询三证信息,发现不相符的,请向监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是12345。
欢迎消费者使用支付宝扫一扫“冷链食品溯源码”查询“三证”信息,发现不相符的,请向监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是12345。
为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及时消除进口冷链食品在生产经营消费环节的疫情传播风险,切实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浙江省关于强化进口冷链食品“全受控、无遗漏”闭环管理的通知》要求,现就加强冬春季疫情防控期间进口冷链食品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
为严格贯彻落实全省疫情防控部署要求,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精密智控和闭环管理,确保进口冷链食品“全受控、无遗漏”,守住不发生“物传人”底线,对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的业主(包括自有冷库、第三方冷库、集中监管仓)就“人防、物防、环境”等方面作如下指导。
2020年12月1日起,凡经宁波口岸入关的进口冷链食品,均应实行电子登记,可在“浙里办”APP或冷链食品消杀平台进行登记。
2020年12月1日起,凡经宁波口岸入关的进口冷链食品,均应实行电子登记,可在“浙里办”APP或冷链食品消杀平台进行登记。
2020年12月1日起,凡经宁波口岸入关的进口冷链食品,均应实行电子登记,登记时须按要求如实填报货主(代理)、报关单、车辆、司机、货物流向等完整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