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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对象(泰安退伍军人安置)

时间:2024-04-02 13:31:38编辑:未知

泰安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对象(泰安退伍军人安置)

  一、大校以下军官退役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一)担任军官满16年的;

  (二)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

  (三)服役满20年的;

  (四)直接选拔招录军官、特招入伍军官晋升(授予)少校以上军衔后达龄退役的。

  二、军士退役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一)担任军士满16年的;

  (二)服役满18年的;

  (三)晋升(授予)四级军士长以上军衔后,在本衔级服役满6年且服役累计满14年的。

  三、军官、军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一)超过50周岁且可以作退休安置的;

  (二)因伤残可以作退休安置或者经医学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四)被开除党籍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不宜作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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