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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临朐县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时间:2024-02-17 00:17:35编辑:佚名

潍坊临朐县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潍坊临朐县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临朐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北侧界线自北环路与龙泉路交界处开始,沿北环路向东至东泰路;

  东侧界线自东泰路与北环路交界处开始,沿东泰路向南至南环路;

  南侧界线自南环路与东泰路交界处开始,沿南环路向西至站前路;

  西侧(西北侧)界线自站前路与南环路交界处开始,沿站前路向北至华特路,沿华特路向东至龙泉路,沿龙泉路向北至北环路。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一)国家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航空器、公共绿地、地下管网投射、抛掷;

  (二)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行为。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违反《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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