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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不文明养犬行为处罚规定(泰州市文明养犬条例)

时间:2022-10-12 06:53:02编辑:佚名

泰安不文明养犬行为处罚规定(泰州市文明养犬条例)

  泰安不文明养犬行为处罚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未当场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或者城镇居民生活区内,饲养列入本市禁养品种名录的烈性犬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列入本市禁养品种名录的烈性犬未拴养、圈养或者未按照规定携犬外出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办理犬只登记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携犬出户未为犬只佩戴犬牌的,处五十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饲养犬只或者携犬进入相关单位和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临时禁入区域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对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未当场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侵占楼道、绿地等公共区域养犬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携犬外出未按照规定牵领或者未即时清除犬粪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未当场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销售列入本市禁养品种名录的烈性犬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住宅楼内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寄养、训练、展览、表演、比赛等经营活动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点击查看:泰安市养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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