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27 10:38:26编辑:佚名
开工条件审查的内容是:
一、施工许可证是否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二、征地拆迁工作是否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三、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四、承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是否已到位;
五、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是否已满足开工要求。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下一篇:返回列表
声明 :中国历史网是一个非盈利网站,站内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本站仅提供存储,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我们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