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历史网!

三人爬上重庆朝天门大桥顶部“玩心跳”,警方介入,桥梁管养方:三人可能绕开了警报系统

时间:2024-03-13 17:31:47编辑:佚名

三人爬上重庆朝天门大桥顶部“玩心跳”,警方介入,桥梁管养方:三人可能绕开了警报系统

极目新闻记者 邓波

3月11日,一博主发布夜爬重庆朝天门长江大桥的视频,视频中,三人爬上桥顶钢拱架,在其下方就是桥面川流不息的车流。此危险举动引发舆论质疑后,涉事博主12日下架了视频。

13日,极目新闻记者实地探访朝天门长江大桥发现,现场设置了防攀爬装置、安防摄像头以及禁止攀爬的标语,摄像头还有警报装置。现场桥梁管养工作人员称,涉事博主可能绕开了警报系统。目前,重庆警方已经就此事介入调查。

博主称“玩的就是心跳”,爬上朝天门长江大桥

3月11日,一位网名为“MiduYang”的自媒体博主在社交平台发布了夜爬重庆朝天门长江大桥的视频。视频拍摄于晚上,一男一女以及一名视频拍摄者爬上了朝天门大桥钢拱架,并在钢拱架顶上攀爬玩耍,还站起来摆姿势拍照,其下方就是桥面川流不息的车流。视频发布者配文称,“我爬上了朝天门大桥,玩的就是心跳。”


博主发视频称爬上朝天门大桥(图源:网络)

视频在网络发布后,网友纷纷质疑博主此举是否安全,还有网友@重庆警方处理此事,12日博主下架了视频。据该博主的主页介绍,其是美国双语娱乐体育记者,采访过百位国际巨星,环游世界52国。12日晚,极目新闻记者根据其主页所留信息,向涉事博主发去采访邮件,目前未获回应。

朝天门大桥管养单位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他们已经就此事报警,目前正在等待警方的调查结果。重庆当地权威人士称,涉事人员目前已经不在重庆。有知情人告诉极目新闻记者,12日上午,涉事博主账号IP地址显示在辽宁,但在当天晚上该账号IP地址变为了美国。

记者实探:大桥安装了防攀爬和报警装置

公开资料显示,朝天门长江大桥位于朝天门下游1.7公里的长江王家沱河段,于2009年修建完成,是连接重庆市南岸区和江北区的重要过江通道。


朝天门长江大桥桥顶离桥面有数十米(极目新闻记者邓波摄)

3月13日,极目新闻记者来到朝天门长江大桥看到,桥顶离桥面有数十米,桥面两侧均有两米多宽的人行道,大桥共有8根上弦杆连接钢拱架与桥面,每根上弦杆连接桥面处都设置了防攀爬装置、安防摄像头以及禁止攀爬的标语。在防攀爬设置旁边,有带护栏的通道可以上至桥顶,不过这些通道都安装了门禁系统。正在对大桥进行养护的工作人员称,工人上钢拱架刷漆养护都需要通过门禁卡刷卡进入,进入后还需佩戴安全绳才能进行作业,对于视频中博主的行为,他评论称“太危险了”。


管养通道设置了门禁系统和报警安防设施(极目新闻记者邓波摄)

据大桥上的公示牌显示,朝天门长江大桥的主管部门是重庆市城市管理局,管养单位是重庆市城投路桥管理有限公司。管养单位工作人员称,他们已经就此事进行报警,大桥设置了防攀爬设施、安防报警装置以及禁止攀爬的标识,如果有人员站在上弦杆连接桥面处,该公司中控室显示屏可以实时看到图像并发出报警声音,“如果出现攀爬行为,我们肯定是要报警的。”

记者尝试站在一处防攀爬设施下停留,有摄像头发出警报声音并开启了工作灯。为何监控系统没有在博主爬桥时报警?前述管养工作人员称,涉事博主可能绕开了警报系统范围内,具体情况依旧要等待警方调查结果。


朝天门长江大桥钢拱架(极目新闻记者邓波摄)

律师:扰乱公共秩序可拘留罚款

极目新闻记者注意到,2017年4月3日,有两名男子为寻求刺激,徒手爬上广州猎德大桥桥顶,最终两人因为扰乱公众秩序被警方行政拘留。记者在多个社交平台查询发现,有博主发布了爬楼、爬桥拍照打卡的网帖,评论区下方还有网友询问打卡攻略。

对于部分博主爬桥晒打卡照片的行为,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将爬楼、爬桥等危险行为的视频和照片发布到网络上,会诱导社会公众做出同样危险的行为,最终可能酿成严重后果,平台和监管部门应当对这些网帖和发帖人进行处理。博主擅自攀爬高楼自拍,若引发了公众围观、交通阻塞等,则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情况;如果造成设施设备损失超过5000元,则还可能涉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将被追究刑责和进行民事赔偿。“攀爬具有危险性的高楼或高桥属于自陷风险的行为,如果发生了不幸的事故,相关建筑管理人尽到了必要安全管理义务,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告诉极目新闻记者,视频中的博主为引流吸粉、博眼球爬上朝天门大桥,其行为或已构成扰乱公共秩序。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对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赵良善也强调,尽管朝天门大桥的管理部门具有监管责任,防止他人随意爬上大桥,但是依据《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换言之,爬桥是博主故意为之,如不慎跌落致其伤亡或造成其他损失,那么责任应当由博主自身承担,管理方不负责任。

本文标签: 警报   邓波   长江   朝天门   重庆市   猎德大桥  

声明 :中国历史网是一个非盈利网站,站内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本站仅提供存储,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我们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