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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大同区临时销售烟花爆竹摊位条件

时间:2024-03-14 00:19:34编辑:未知

大庆大同区临时销售烟花爆竹摊位条件

  大庆大同区临时销售烟花爆竹摊位条件

  1、两个销售摊位外侧之间距离不小于80米。以销售摊床为中心,其周边10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或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

   2、摊位应当相对独立,摊位须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销售棚(外形美观,与市容市貌相协调),棚的正面须安装宽度不小于1.5米的供顾客进出的门,棚的两侧及后侧须密实围护。摊位长度不得超过7米、宽度不得超过4米,摊点面积不大于30平方米,现场存放总药量不超过80公斤,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米,且配有合格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5公斤灭火器2个)、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3、零售(临时)摊床在销售期间内必须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零售)》悬挂在售货摊床上的醒目位置,并张贴有“禁止烟火”“严禁试放”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和购买须知,现场不得试放。

  4、严禁烟花爆竹经营业户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对于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已发证的,吊销经营许可。

  5、烟花爆竹临时销售业户必须在规划的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在搭建的临时棚外摆放、经营烟花爆竹,不得在审批地点以外沿街摆摊设点、不得走街串巷、一证多用销售烟花爆竹,一经发现,吊销其烟花爆竹零售(临时)许可证。销售业户要自觉遵守管理规定,搞好环境卫生,物品摆放井然有序。

   6、《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临时许可证》逾期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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