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政策范围内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全省统一为75%,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报销比例为70%。
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青海西宁新冠患者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7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佛山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请看正文。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明确,贵州省内参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2023年3月31日前,贵州省省内参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从2023年1月8日起,全区便民核酸采样点取消常态化核酸检测。瓯海区各镇街及辖区医疗机构均开设收费单人单管核酸采样点,以满足部分群众核酸检测需求。
2023年1月8日起,我市所有社会面采样点全面取消,不再提供核酸采样服务,仅在各医疗机构保留为“愿检尽检”对象提供收费单人单管核酸采样服务采样点。
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