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不属于自愿登记,因为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还有箱内都必须要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来完成登记的手续,如果没有进行登记的话,是不会发生相对应的法律效力的,因
1、“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依据相关规定依法登记权属证书只是物权变动的
(1)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履行义务的一定行为;而物权的客体只有物。(2)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只能是特定的人;物权只是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确定的。(3)债权无追及力,而物权有追
1、继承的房产是需要办理过户的。2、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民法典取得的物权,当需要对于该物权进行处分时候,还是需要进行登记的,如果不经过登记,那么所做的物权处分行为就是无效的。
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并被赋予了法律权能。出于对占有物以及原物所有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的保护,赋予了占有人基于占有权对抗第三人的权利,这点类似于物权,但又不是真正的物权(依学者理解和法律定义),所以提出“
确认担保物权,可以通过折价的方式,拍卖的方式或变卖的方式,采用不同的方法确认担保物权,法律上的规定是不一样的,拍卖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委托拍卖,一种是自行拍卖,不管哪种方法要符合法律要求。
原始取得物权的方式一般只通过劳动生产取得的物权。通常还存在着一些别的方法取得物权的方式包括对物权的使得或者对物权的最先占有。以及对物权的善意取得等等,还有一些公用的方法对物权进行取得,不过这通常是带有
行政征收导致物权变动一般是从征收文件生效时开始,但在进行征收时就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而且征收文件也需要获得认可,那么此就算是合理、合法的,文件生效就需要履行法律的义务。
他物权排他性的权利是没有的,对于他物权一般是通过合同的方式才能占有、使用还有收益的权益,但他物权没有所有权,对于当事人就不能对他物权进行处分,这是没有排他性的权利存在。
1、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2、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