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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企业的股东发工资吗?(担任企业的股东发工资吗)

时间:2024-03-20 15:09:44编辑:未知

担任企业的股东发工资吗?(担任企业的股东发工资吗)

一、担任企业的股东发工资吗?

股东可以发工资,因为股份和工资是可以并存的。只要股东在公司中有职务并付出劳动的,公司就需要发工资,如果以股东具有股份为由而不发放工资的,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因为不管有无股份。只要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就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内容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二、公司股东乱发工资是侵占吗

不会构成侵占,没有关联。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占罪在中国刑法史上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就是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中也没有使用“侵占”一词。因而在确定侵占罪概念之前,有必要对“侵占”一词进行分析,因为“侵占”是侵占罪罪名中的关键词,它代表了侵占罪的主要内涵。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企业的股东如果担任公司的员工也是需要发工资的,发工资和是不是公司的股东没有直接的联系,如果公司的股东乱发工资不属于侵占的范畴,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题,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是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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