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04 00:07:03编辑:佚名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1、第三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按照预约日期安排考试;
2、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3、第三十二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4、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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